來源:好伙伴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3-23 09:30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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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(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.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);
2、網絡貨運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(yè)資格的駕駛人員(使用總質量4.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);
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;安全生產責任制度、安全生產業(yè)務操作規(guī)程、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檢查制度、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等;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生產人員;
4、具備《管理辦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的線上服務能力:
(1)取得《增值電信業(yè)務許可證》(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,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);
(2)取得公安部門核準頒發(fā)的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(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);
(3)企業(yè)所使用網絡貨運平臺須取得軟件著作權(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);
(4)網絡貨運平臺接入自治區(qū)級網絡貨運信息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
(5)網絡貨運平臺應具備《指南》要求的服務功能。
5、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1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線上能力認定申請報告。
2、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能力的證明材料。
(1)技術研發(fā)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證明材料,包括身份證明、技術能力證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,技術研發(fā)和維護人員不少于5人(其中通過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,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、取得初級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);
(2)配合依法查詢、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功能設計、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、責任人以及聯系方式;
(3)具備供相關監(jiān)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,包括平臺域名、網站、注冊相關信息證明;
(4)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(yè)務的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協議、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;
(5)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的情況說明。網絡應用、數據等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、接入地址、IP地址、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。
3、網絡貨運平臺服務功能說明材料。
網絡貨運平臺應滿足《網絡平臺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》中的服務功能要求,重點應滿足∶
(1)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、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、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,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(fā)布、篩選、修改、推送、撤回等功能;
(2)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、舉報投訴、結果反饋等功能;
(3)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、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;
(4)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,包括運單、資金流水、運輸軌跡、信用記錄、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(tǒng)計分析的功能;
(5)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,生成電子運單,完成線上交易;
(6)網絡平臺應具備交易明細查詢、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,具備在線支付功能;
(7)面向貨主和駕駛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(APP)服務功能說明材料;
(8)平臺軟硬件及處理能力、數據庫存儲能力等情況說明。
4、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線上交易能力、金融支付能力證明材料。
企業(yè)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業(yè)務模式的詳細說明,包括企業(yè)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(復印件加蓋公章)。
5、經營者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證明材料。
(1)在新疆獲得的網絡與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三級等保證書(復印件加蓋公章);
(2)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、互聯網新技術新業(yè)務安全評估制度文本、應急處置預案文本;
(3)企業(yè)保證服務質量、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,禁止應用網絡平臺發(fā)布有害信息承諾書。
6、其他證明網絡貨運平臺線上能力證明的相關材料。
1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;
2、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3、企業(yè)法人代表身份、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;
4、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相關材料;
5、已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;
6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;
7、法律法規(guī)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1、縣(市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后,應對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,并于 5個工作日內上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報地、州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,地、州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(qū)相關規(guī)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,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。
2、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,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(專家不少于5位,并包含1名自治區(qū)稅務局專家)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。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依據專家審查意見,出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,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(yè)申請材料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審核意見報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。
3、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情況進行審定,審定通過的,出具《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》;審定不通過的,出具《不具備線上服務能力意見告知書》。認定結果將10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受理的地、州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在官方網站上公布。
4、縣(市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,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網絡貨運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,應當出具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明確許可事項。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(fā)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,在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經營范圍欄目中注明“網絡貨運”。
1、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、地址、法人代表等,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部門備案。
2、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,當向設立地縣(市)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網絡貨運經營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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